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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练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国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黄国练和被害人黄某丙达成合意要买卖制作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被告人黄国练经与黄某丙商议后,找到何某某称要购买2吨熔喷布并与其谈好每吨熔喷布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国练与何某某商议先付部分款项作为2吨熔喷布的定金,待次日再付全款。后被告人黄国练与黄某丙商量后,又再次与何某某协商要再行购买3吨熔喷布,但约定次日先行付清部分货款。

黄某丙于2020年3月30日16时至17时许,将2吨熔喷布的全款共计64万元转账至被告人黄国练的银行卡内。被告人黄国练收到黄某丙的货款后,将其中的24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李某某的款项,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后将剩余的2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熔喷布的定金。

2020年3月31日早上,何某某要求被告人黄国练先行结清2吨熔喷布的剩余尾款44万,其联系的供应商才可以发货。但被告人黄国练已无法支付余款,遂对黄某丙谎称厂家要求付清5吨熔喷布的全款才可发货,黄某丙于同日分三笔向被告人黄国练转账共计94.9万元。被告人黄国练于同日9时许收到黄某丙的第一笔转账5万元后,并未用于支付余款,而是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同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黄国练再次收到黄某丙的两笔转账后,将其中的44万元用于支付之前2吨熔喷布的余款,将剩余的50.9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因被告人黄国练未按供应商要求及时付款,何某某及其供应商叶某某已无法按时提供之前的2吨的熔喷布,后叶某某向黄某丙退还了57.3万元。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国练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工作说明、银行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资金流向图、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清单、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赖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国练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国练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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