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国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间,被告人黄国胜共30次通过微信收取黄某甲(已判决)转账共计人民币311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到南安市梅山高速出口、南安市**镇或者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以每瓶16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将约190瓶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12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黄国胜以80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3)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4)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5)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6)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黄国胜以45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7)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8)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9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9)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0)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黄国胜以48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2)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黄国胜以2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3)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国胜以48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4)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黄国胜以250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5)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28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6)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24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7)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12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8)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28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19)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0)2018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黄国胜以160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1)2018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2)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12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3)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6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4)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黄国胜以80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5)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28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6)2018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黄国胜以119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7)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国胜以85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8)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02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9)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国胜以170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30)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国胜以990元的价格将联邦止咳水卖给黄某甲;
2、2018年6月至12月间,黄国胜共四次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另案起诉)转账共计3520元,后到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以每瓶16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将约21瓶联邦止咳水卖给刘某某。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25日,刘某某为帮助黄某甲购买联邦止咳水,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黄国胜,后被告人黄国胜到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将联邦止咳水卖给刘某某;
(2)2018年11月26日,刘某某为帮助黄某乙、黄某丙购买联邦止咳水,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被告人黄国胜,后被告人黄国胜到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将联邦止咳水卖给刘某某;
(3)2018年11月28日,刘某某为帮助黄某乙、黄某丙购买联邦止咳水,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被告人黄国胜,后被告人黄国胜到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将联邦止咳水卖给刘某某;
(4)2018年12月12日,刘某某为帮助黄某乙、黄某丙购买联邦止咳水,通过微信转账1020元给被告人黄国胜,后被告人黄国胜到泉州洛江区罗溪高速出口将联邦止咳水卖给刘某某;
2019年12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看守所抓获被告人黄国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报告、车辆高速通行记录、车辆信息查询、微信账号注册信息、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黄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国胜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胜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国胜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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