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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辉故意杀人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黄国辉,男,1986年****日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6********,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富宁县****村民委**小组,现住富宁县**镇城区**小区背后的民房出租屋,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本案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3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国辉和谭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黄国辉反悔并多次寻找谭某某要求和好,但均遭到了谭某某的拒绝。2020年1月份,谭某某因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与被害人黄某甲结识后经常来往。黄国辉获悉后认为黄某甲和谭某某正在处男女朋友关系,就开始以写字条、发文字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谭某某和黄某甲,并扬言要让黄某甲在人间消失。在多次威胁无果后,黄国辉就产生了杀死黄某甲后制造交通肇事的故意杀人心理。2020年3月10日晚上20时许,黄国辉获悉谭某某和黄某甲在**小区黄某乙家吃饭,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H6****的东风牌SX6七座SUV汽车到黄某甲和谭某某所在的**小区黄某乙家楼下。当看到黄某甲下楼后走到小区楼下的路上时,黄国辉迅速将驾驶的车辆提速换挡,加速将黄某甲当场撞飞,造成黄某甲全身多处不同部位受伤,并致现场多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3月11日,黄国辉在逃至广西田东县后到广西田东县公安局马平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国辉在案发前有杀死对方的强烈愿望,并在杀人愿望的支配下,在案发现场意图通过驾车撞击黄某甲致黄某甲死亡,在驾车冲撞黄某甲后被谭某某等人发现并阻止后,弃车逃离犯罪现场,被害人黄某甲因得到他人的及时送医未发生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黄国辉的犯罪状态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有成

2020年6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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