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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铸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国铸,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黄国铸在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的家中喝茶时得知其欲购买生产烟草的机械。其后,自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国铸明知其无法购买到生产烟草的机械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虚构有机械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谢某某信任,进而以支付机械货源、运费等名义让被害人林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共计38795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黄国铸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挥霍等用途。

案发后,被告人黄国铸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国铸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谢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国铸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87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检察官助理:谢文强

2020年8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黄国铸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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