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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在华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黄在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0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在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在华至本市白云街道**路*号*楼门口,窃得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并将车上的外卖盒2个及外卖服丢弃。后其在驾驶该车前往永康途中,因车辆没电,遂将该车丢弃在东永线南市街道**村路段。随后,被告人黄在华至**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白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在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电瓶车及头盔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欧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在华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在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在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赃物已基本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黄腾超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在华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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