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坚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单元**房。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坚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坚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小区入口对出路边,采用螺丝刀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桂D****1小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26元,港币130元;黄坚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上述方法致使被害人黄某甲的桂D****1、被害人杨某某的桂D****8小汽车、桂D****0小汽车、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桂D****2小汽车玻璃受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94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坚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小区南门出口处,采用螺丝刀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桂A****3小汽车内真龙海韵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00元);黄坚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上述方法致使被害人蔡某某的桂A****3小汽车、被害人黄某乙的桂D****6小汽车玻璃受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843元。
3、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坚强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被害人容某某经营的**诊所,攀爬入室后盗走诊所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诊所旁车库内的一辆双枪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坚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坚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坚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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