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黄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租住利川市**村**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抢劫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利川市**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坤、杜波、周诗、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坤、周诗、杜波醉酒后乘坐出租车至利川市**酒店门前下车,杜波见被害人闫某甲(女)一人站在路口便上前调戏,被害人闫某乙(闫某甲之兄)上前制止,与黄坤发生口角,黄坤、周诗、杜波三人便对闫某乙、闫某甲进行殴打,期间,黄坤将闫某乙左耳耳廓咬掉,随后被害人冉某甲(闫某甲之夫)驾车赶到现场与周诗、杜波发生打斗。双方停手僵持时,被告人余某甲接杜波电话邀约赶到现场对闫某乙、冉某甲实施殴打,随后冉某甲的朋友朱某甲、黄某乙、李某某赶到现场追打黄坤、杜波、周诗和余某甲,四人分散逃跑。经鉴定,闫某甲、冉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消费的清单、利川市公安局利公(都)行罚决字[2018]6072号、5926号、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羁押证明、通话记录、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0)利刑初字第32号、(2010)利刑初字第047号、(2011)利刑初字第37号、(2013)鄂利川刑初字第00094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398号、(2016)鄂28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刑初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犯罪前科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朱某甲、李某某、成某某、冉某乙、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甲、冉某甲、闫某乙的陈述;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8]766号检验报告、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8]临鉴字第1072号、1073号、1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宏苍酒店、**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坤、杜波、周诗、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坤、杜波、周诗、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健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坤、杜波、周诗、余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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