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48号
被告人黄坤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街**号。
被告人吴宝华,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7)闽0582民初1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二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人民币4685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1月28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8年1月20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未履行还款义务,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发出(2018)闽0582执3895号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但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仍拒不执行。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将登记于被告人黄坤阳名下址在晋江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未申报)以人民币38万元的协议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柯某某,但实际售价达150万元,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与蔡某某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已结案),蔡某某对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表示谅解。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紫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朱某某、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坤阳、吴宝华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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