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兴,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枭,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文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住黑龙江省东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培、张兴、黄枭、曾文锋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培、张兴以牟利为目的共谋建立淫秽视频网站,约定除网站零售激活码收入外,平均分成。后被告人黄培联系被告人童某某制作并维护淫秽网站,被告人童某某建立的淫秽网站域名为“www. **.cn”,中文名为“**TV”,后更名为“**TV”。201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TV”(“**TV”)网站通过他人投放广告收入14500元。被告人黄枭、曾文锋明知“**TV”(“**TV”)系淫秽视频网站,仍销售网站激活码。经鉴定,对“**TV”网站在线提取的103部视频属淫秽物品。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黄培利用QQ(账号为331011****)将百度网盘账号(vfj586****@ 163.com)及密码以0.3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黄枭(购买QQ号131273****)。经鉴定,vfj586****@ 163.com百度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1034个。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张兴利用QQ(账号为211488****)将百度网盘账号(jiye1980****@ 163.com)及密码以28元的价格出售给左某某(购买QQ号84236****)。经鉴定,jiye1980****@ 163.com百度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303个。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曾文锋利用QQ(账号为219020****)将百度网盘账号(cyt****@ 163.com)及密码以0.3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袁某某(购买QQ号292805****)。经鉴定cyt****@ 163.com百度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587个。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枭利用QQ(账号332813****)将百度网盘账号(duoxu05****@ 163.com)及密码以0.4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袁某某。同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QQ(账号为332176****)将该百度网盘账号及密码以12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QQ账号为52464****)。经鉴定,duoxu05****@163.com百度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679个(其中246个电子视频与其它视频文件内容重复)。
另查明,6名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培、张兴、黄枭、曾文锋、童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5.淫秽物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培、张兴、曾文锋、黄枭、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张兴、童某某、曾文锋、黄枭,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黄培、张兴、曾文锋、黄枭、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培、张兴、曾文锋、黄枭,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培、张兴、曾文锋、黄枭、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培、张兴、童某某、曾文锋、黄枭在传播淫秽物品中,构成共同犯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培、张兴所起作用较大,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文锋、黄枭、童某某所起作用较小,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6名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文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 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培、张兴、曾文锋、黄枭、童某某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8380****。
2.案卷材料7册,光盘51张,U盘2个,移动硬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