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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培璋销售伪劣产品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黄培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家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路**号,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培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培璋自2017年以来,使用五个微信昵称均为“信用无价”的微信号“YMJT000****”“YMJT00****”“YMJT00****”“YMJT00****”“AA1999****”以及微信号“zhzhj****”,并绑定相应的银行卡后,用不停地随便输号码加好友的方式,在每个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卖假烟的信息,让有购买假烟需求的人来联系被告人黄培璋,并给黄培璋发出假烟名称、数量、收货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讲好价钱后,购买假烟的人先把钱以微信扫码支付、转账等方式打入被告人黄培璋的微信账号或黄培璋指定的“黄某某”银行账号,然后被告人黄培璋再指使张某甲(在逃)等人将假烟通过广东圆通快递揭阳转运中心和中通快递揭阳转运中心将假烟邮递给购买人,获取非法利润。

被告人李某某(已另案起诉)自2017年以来,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假烟并销售给下线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注册微信号:wangxiaole8****昵称:Ao正宏商贸总仓(二维码收款))、微信号:wxid-9uytt75o45****(昵称:习惯会上瘾)、微信号:ZHSM78****(昵称:正宏商贸备用号),通过微信购进、销售假烟,其上线、下线众多;被告人杨某某(已另案起诉)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通过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85751****(昵称:杨莉)、微信号:wo85751****(昵称:有缘的缘)、微信号:y85751****(昵称:有缘的缘)、微信号:wang85751****(昵称:我是一只小青蛙),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假烟并加价后销售渔利。

一、被告人黄培璋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15日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国内品牌香烟共计460663.81元,其中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培璋支付378605.50元购买假烟款;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支付被告人黄培璋82058.31元购买假烟款。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黄培璋处购买价值460663.81元的假烟,向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约20万元的假烟;销售给卢某某2500元假烟,其中6条被烟草稽查部门查获;另向微信昵称“诗诗”、“小a”“Ao烟帝向年底冲刺”等下线及其他购买人销售。

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支付240592.64元,其中购买假烟款12万元左右;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向上线黄培璋支付购买假烟款82058.31元,以上合计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假烟20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快递或者直接送货的形式将假烟向史某甲、张某乙、蔡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雒某某等人,以及其他购买人销售。

二、被告人黄培璋2017年、2018年向史某乙(另案处理)销售假冒国内品牌香烟,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8月26日史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给黄培璋农行卡48笔共550950元;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8日史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给由被告人黄培璋使用的户名为“黄某某”的银行卡5笔共35750元;2017年5月11日史某乙通过其微信wxid-2t91nsj6mo****(昵称:“雨过添情”)向被告人黄培璋使用的微信号“YMJT000****” 转款5000元,以上共计向史某乙销售假烟59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烟草专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销售假烟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交易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物证手机、银行卡、赃款四万元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璋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银行卡、微信交易等方式销售大量假冒国内品牌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0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黄培璋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补充侦查卷(二)、(三)共2册、检察卷(二)共1册;

3.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4.案款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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