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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增燕贩卖毒品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增燕,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古田县**镇**村卫生所**,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增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增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6月14日间,被告人黄增燕在古田县**镇**村****其经营的卫生所内,在明知林某某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先后7次共将3150袋(每袋10毫升)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出售给对方,共收取毒资人民币8650元(币种,下同),从中非法牟利4411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黄增燕在上述卫生所内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案的两部手机和两本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本;2.书证:工作记录表、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售明细查询、进口药品注册标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说明书、药品价格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增燕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毛发可待因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增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增燕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食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增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  卢小红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增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7非法贩卖毒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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