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89号
被告人黄壮杨,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壮杨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壮杨伙同同案人黄松斌(己判刑)、黄贵钧(已判刑)、“螃强”(在逃)去到花都区东湖安置区东华一路1号磐驰机箱厂北面一条巷子里,对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以拳脚和砖头殴打的方式抢劫一台黑色迈米M9手机和一台黑色步步高VIV0X5手机(均不予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2015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壮杨伙同黄松斌、黄贵钧、“螃强”去到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馨泉花园后一小巷,对路过的被害人黄某甲以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抢劫一只白色手表(不予价格鉴定),一台黑色金立手机(串号863484022167763,鉴定价格总额为515元)和现金7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5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壮杨伙同同案人去到花都区风凰安置区凤凰桥西边,对路过的被害人董某某以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抢劫一台VIVO手机(不予价格鉴定)和现金65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壮杨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安局,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和同案人黄松斌、黄贵钧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壮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壮杨伙同同案人多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壮杨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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