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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天富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天富,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4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黄天富携带藏匿有毒品的袋装紫米从孟连乘车至思茅。当日18时许,黄天富通过电话叫**快递员到思茅区**厂售票厅门口办理了将藏匿有毒品的紫米寄往湖北省荆州市的寄递手续。2020年1月19日23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木乃河工业园区**速运分拣中心,从被告人黄天富寄递的四箱包裹内的袋装紫米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包,净重4705.05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15.5%。2020年1月20日零时许,民警在思茅区五一路**酒店518房间将被告人黄天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侦查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天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11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天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天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天富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3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视听资料光盘1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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