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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天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天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198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7日晚,姚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天文购买50克冰毒,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天文支付毒资10000.00元。当晚,姚某某来到四川省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黄天文的租住房内,被告人黄天文将其从绰号为“鬼子”的男子处获取的一包冰毒交给了姚某某,姚某某向被告人黄天文支付现金2000.00元。之后,姚某某回到绵阳市,将该包毒品卖给了马某某(已判刑)。2018年12月19日,马某某等人在返回甘肃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马某某等人运输的毒品净重42.74克。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2月,被告人黄天文通过荣某某(已另案起诉)的介绍认识了唐某某。2019年1月,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天文购买12000.00元的冰毒,之后,被告人黄天文将其从绰号为“鬼子”的男子处购买的20克冰毒通过快递寄给了唐某某,并让唐某某将钱交给荣某某。唐某某收到毒品后,于2019年1月19日向荣某某支付了12000.00元,荣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被告人黄天文。

3、2019年6月,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天文购买30克冰毒,并约定收货后付款。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天文将毒品包装好后通过快递寄往黑龙江省伊春市唐某某处。同日,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无法收货。被告人黄天文遂让荣某某与黑龙江省伊春市快递员联系,让快递员将包裹转寄至荣某某在山西省霍州市**路开设的**音乐茶座。2019年7月13日,荣某某在收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毒品净重29.29克。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黄天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在被告人黄天文处扣押的冰毒疑似物1.68克,

自封袋1个,银行卡,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中通快递查询单,黄天文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荣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天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天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文贩卖冰毒92.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天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灵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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