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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天球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黄天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被告人黄天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2017年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于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天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天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入户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黑色钱包里的1865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黄天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电脑桌旁边的抽屉里的4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天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利用一条竹棍(已在现场起获)以“钓鱼”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个女士斜挎包(内有540元人民币)后逃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一草丛,将540元人民币拿走并将女士斜挎包扔在草丛处(540元人民币和女士斜挎包均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后逃走了。

2020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天球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天球已退还1865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罗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球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天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天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天球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一条竹棍(灰色、长约2米、直径约3厘米)(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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