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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姚礼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黄姚礼,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为湖南省炎陵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本案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姚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黄姚礼撬门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西**大街**号**房,趁无人之机,盗走刘某某放于房内的佳能牌相机套机1套。经认定,上述相机套机价值人民币21990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黄姚礼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西**大街**号**商务中心**栋**室**服饰有限公司,趁无人之机,盗走李某某放于桌上的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姚礼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搜查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姚礼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姚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58

附:

    1.被告人黄姚礼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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