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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专科文化,黄石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路**村**组**号,住黄石市**楼**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自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自2019年2月14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临时负责黄石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期间,使用私刻的“黄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签订4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将部分房屋交易款用于个人挥霍,尚欠共计39.1万元未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使用“黄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6月11日潘某某黄某房款36万元,后黄某将其中15万元转账给卖家,剩余21万元被其挥霍,至今未退还。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使用“黄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家程某甲将房款中20万元交给黄某,7月3日黄某将其中9.4万元转给徐某某,其余11.6万元予以挥霍,至今未退还。7月9日程某甲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使用“黄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黄某收取买家李某某2万元定金和房款后,将其中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退还。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使用“黄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黄某收取买家刘风13.5万元房款,付给卖家程某乙9万元,其余4.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退还。

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被在黄石市下陆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黄某手机1部、印章1枚;2.受理案件登记表、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电子数据;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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