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7********,黎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室,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威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小区**苑**房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橱柜中若干张1965年出版的“大团结”拾元面额人民币。
二、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威驾驶租赁的琼A2****小轿车进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在该小区**阁**层盗走被害人毛某某衣柜内的相机1部;同日下午,被告人黄威为盗窃进入该小区**阁**层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刚一开门便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
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黄威为实施盗窃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小区内踩点时被小区业主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小区保安控制,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小区内将被告人黄威抓获,并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2部、佳能牌相机1部、3张人民币(1965 版,拾元面额)、1个套筒扳手、3瓶锡纸条、3个双排珠。
2019年9月27日,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毛某某被盗的佳能相机在价格基准日(2019年9月5日)价值人民币1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佳能牌相机1部、3张人民币(1965 版,拾元面额)、1个套筒扳手、3瓶锡纸条、3个双排珠;
2.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车辆租赁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手机拍摄照片;
3.证人许某某、符某某、尤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毛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威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7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威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附:
1.被告人黄威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扳手1个、锡纸条3瓶、双排珠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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