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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娇祥抢劫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黄骄祥,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现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骄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骄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骄祥与罗某某酒后前往开封市禹王台区**路与**街交叉口城墙公园途中,罗某某手机丢失,被黄骄祥捡拾(罗某某不知情)。罗某某误以为手机被与其有短暂接触的被害人魏某某所偷。黄骄祥为向魏某某索要财物并掩盖其捡拾手机实情,仍以罗某某手机被魏某某偷走为由,欺骗罗某某与其一同采用扇耳光、烧衣服等手段对魏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并向魏某某索要财物。期间,黄骄祥另持撬杠殴打魏某某。之后,魏某某被迫将200元现金交予黄骄祥。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黄骄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骄祥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物证撬杠一个;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书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骄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骄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骄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骄祥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骄祥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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