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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孝彬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孝彬,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路**巷**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孝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1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孝彬于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宁德市蕉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傅某甲、傅某乙、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计19次。其中向傅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合计收受毒资人民币1750元(币种下同);向傅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合计收受毒资3900元;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合计收受毒资1600元。被告人黄孝彬每次均将甲基苯丙胺装在一个指甲盖大小的密封袋中交付于上述三名吸毒人员,以微信转账收款方式向吸毒人员收取毒资。

案发后,被告人黄孝彬于2019年11月27日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傅某甲、傅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孝彬的供述和辩解;

4.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孝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孝彬向多人多处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孝彬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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