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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孝雷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孝雷(黄小江),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黄孝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盗窃,于2004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又因盗窃,于2008年4月1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孝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孝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孝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孝雷,听取了被告人黄孝雷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马某某和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黄孝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14时许, 在新沂市**镇**小区马某某家门前,被告人黄孝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元。

2、2019年10月22日, 在新沂市**镇**村**组孙某某家门前,被告人黄孝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110元。

被告人黄孝雷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孝雷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孝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孝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孝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孝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孝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枫

2020226

附:

1、被告人黄孝雷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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