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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孟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号。200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黄孟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嵊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俞某某家中,窃得优学派学习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案发后,涉案学习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黄孟以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嵊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裘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3、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黄孟以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嵊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郑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0元、平安银行纪念币1套、中华香烟5包,计价值人民币3250元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孟以踹门的方式,进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城**栋**室财务室内,窃得黄某甲所有的黄鹤楼1916香烟6包,计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黄孟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寓**栋**室崔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元、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只,计价值人民币6878元

6、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孟以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楼**单元**号黄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250元、面值10元的老版人民币4张、猴年纪念币1套,计价值人民币1490元

7、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黄孟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福建省蒲城县**大楼**室周某某家中,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黄孟盗窃作案7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至少人民币141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孟处扣押猴年纪念币、手提包、身份证、银行卡、螺丝刀等13样物品,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孟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孟在第2起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黄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黄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孟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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