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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孟龙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72号

被告人黄孟龙,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竹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组。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孟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2.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黄孟龙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5.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6.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7.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8.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9.2019年3月20日凌晨5点许,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10.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孟龙以180元的价格在新都区状元街,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1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孟龙以100元的价格在新都区状元街,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1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黄孟龙以150元的价格在新都区状元街,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13.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黄孟龙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14.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孟龙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1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黄孟龙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另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刘某某多次从被告人黄孟龙处赊购毒品,刘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后,将获得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黄孟龙。2019年3月2日20时许,民警将刘某某挡获,并在该房屋卧室的床尾铺盖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3小袋,共计0.73克;红色粉末少许和红色药丸一颗,共计0.1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和红色药丸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9年4月4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桂香一巷52号将被告人黄孟龙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4袋白色晶体,共计1.03克,经鉴定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黄孟龙协助民警将吸毒人员周某某、陈某某、辜某某、葛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孟龙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孟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孟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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