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学荣,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街公共集体户。2004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学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学荣驾驶电动车途经本市黄埔区黄埔街珠江村南街46号对面门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擦碰,后下车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学荣在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41号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黄学荣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学荣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谅解书及前科材料等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学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学荣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附:
1. 被告人黄学荣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4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 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133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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