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学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号,现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新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学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学锋与被害人董某甲系夫妻,2019年5月8日晚23时许,在新昌县**街道**新村**幢**室内,被告人黄学锋与董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其间,黄学锋将董某甲推倒在地,因董某甲一直骂黄学锋,后黄学锋双手用力掐住董某甲脖子直至其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次日早晨,被告人黄学锋先后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岳父董某乙、妻弟董某丙和姐姐黄某甲其掐死董某甲的事情,后董某丙报警。
2019年5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学锋在新昌县**街道**新村**幢**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
2.书证:120急救记录、离婚、复婚档案、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董某丙、黄某甲、高某某、姚某某、董某丁、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学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
7.电子数据:短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锋以扼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学锋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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