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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宇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黄宇,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黄宇与赵某某(已判决)结伙,向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沪******的保时捷牌帕纳美拉型小轿车,伪造车主为赵某某的车辆行驶证,黄宇、赵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上述车辆为赵某某所有,将车辆交给谢某某作为借款担保,先后向谢某某骗取借款人民币10.4万元。2020年4月20日,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车辆有异,经报警、协商后,黄宇、赵某某将车辆交还。

2020年4月8日至16日间,被告人黄宇与赵某某结伙,将一块假冒的手表交给被害人谢某某作为借款担保,向谢某某骗取借款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黄宇在浙江省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物证照片、手机截图、支付宝明细等,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向谢某某骗取钱款的过程。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详细信息等,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租赁车辆的情况。

3、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黄宇的供述,其对诈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宇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黄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宇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宇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等。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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