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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安勇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90号

被告人黄安勇(绰号“白凉粉”),男,1969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单元**室。因吸毒,于1998年至2013年被行政拘留三次、强制戒毒三次、劳动教养四次;因盗窃,于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被行政拘留五次;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6年4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7月、2019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七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 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安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安勇进入江油市**路中段**号“**”汉堡店内,趁贾某某及另一店员在操作间忙碌,操作间外无人之机,盗走贾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P40零度白色手机。黄安勇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销赃获款300元,赃款已被其耗用。经鉴定,被盗华为P40手机价值3528元。

2020年10月8日,江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黄安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安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安勇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款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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