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黄安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1日由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安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安华与被害人陈某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安徽省郎溪县**镇黄安华家中共同生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黄安华与陈某甲一同来到黄安华位于郎溪县**镇**村**号的老宅,准备对老宅楼房屋顶进行翻瓦修缮。后二人在院内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黄安华十分气愤,用右手正面掐住陈某甲脖子并将其抵在东侧院墙,陈某甲继续辱骂黄安华,并用脚踢、手抓等方式进行反抗,黄安华便用双手用力掐住陈某甲脖子,直至陈某甲面色青紫方才松手。作案后,黄安华在确认陈某甲已经死亡后,为掩盖罪行,将陈某甲的尸体扔进旁边的水井中,并将井盖盖上,离开现场。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黄安华在江苏省溧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色胶鞋等物证;
2.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安华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华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希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安华现羁押于安徽省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赃款赃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