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黄安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街**号**号。2015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安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在本市云岩区八鸽岩路附近将被告人黄安良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10.36克。经刑事科学鉴定,上述毒品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前科判决;
2.被告人黄安良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安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非法持有毒品10.36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安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苑昊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一、被告人黄安良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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