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宗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宗福通过拉车门方式在台江区宝龙广场地下停车场实施盗窃。2019年8月28日11时许在台江区宝龙广场负二层停车场内,被告人黄宗福从被害人陈某甲未锁车门的闽A8****车内的方向盘下方凹槽处盗走了5000元现金。当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发现车内现金5000元被盗,后返回停车场查看监控,发现线索后报警。
2019年9月22日12时许在台江区宝龙广场负二楼停车场内,民警将再次伺机作案的被告人黄宗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宗福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宗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宗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宗福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苏珺珺
助理检察员:方念念
附:1.被告人黄宗福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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