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334号
被告人黄定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该县**镇**村**组。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定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定国因无钱去杭州会见女友,便产生盗窃想法,于是购买了钳子、电筒、美工刀等作案工具。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黄定国带着购买的工具来到南充市嘉陵区金域城在建工地,进入工地四号楼,将7楼至14层电井里的两根电线用钳子剪断,将电线从电井里拖到楼层房间客厅里,用美工刀将电线外黑色胶皮剥下,把剩下的铜线卷成几圈,然后找出租车将铜线拉到嘉陵区川北购物中心一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三千余元。在盗窃时,黄定国发现金域城一门面内有铜线,又返回金域城盗窃门面内一圈铜线,拉到嘉陵区永兴街一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一千余元。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缆价格合计为人民币8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定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定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定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定国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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