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家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该地。因盗窃,于2020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勇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北京**服务公司员工宿舍内,被告人黄家勇窃取刘某某(男,黑龙江省人)的OPPO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该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110元。赃物已变卖。
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区**有限公司女更衣室内,被告人黄家勇窃取张某某(女,内蒙古人)放在室内桌上的OPPO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该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40元。赃物已变卖。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家勇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家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家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家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家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 公志玮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家勇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1页;
3.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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