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家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6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黄家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家华窜入秀屿区**镇****宫,盗走戴在菩萨身上的两对金耳环(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42元)。
2、2019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黄家华窜入秀屿区**镇**村**寺,将一个功德箱从宫庙的侧门搬出去,之后用石头将功德箱砸开,因只有少数硬币就将功德箱丢掉并离开。
3、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黄家华在秀屿区**镇**村北门附近通过攀爬电线杆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在一楼收银台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之后来到二楼将被害人孙某某办公桌抽屉撬开,盗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家华窜入秀屿区**镇**村**宫,盗走放在佛像身上的一对金手链、一对金耳环(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514元)和200元现金。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黄家华左手环指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5、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家华窜入秀屿区**镇**村**堂,盗走功德箱内现金70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
6、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家华窜入秀屿区**镇**村**祠,将铁皮功德箱内200元现金和挂在菩萨身上的15条金项链盗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5492元)。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黄家华左手食指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黄家华在莆田市南门车站附近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卓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家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黄金手链等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黄家华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家华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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