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堂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黄家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家堂多次假冒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的警察,骗取到被害人侯某某的信任,对侯某某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
1. 2018 年11月21日8时多许,被告人黄家堂谎称当警察不能暴露个人信息进行银行转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滨江海岸小区对面的马路边,以其爷爷住院急需用钱治疗,骗取侯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 元。
2. 2018 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黄家堂在海口市美兰区**路**老爸茶店处,以其爷爷办出院手续为由,骗取侯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
二、被告人黄家堂对被害人钟某某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黄家堂在海南省澄迈县**镇的**酒家内吃饭时,假冒美兰公安分局的民警并加该酒家的服务员钟某某的微信。后其多次以穿警服带警帽的照片,及录制开警车的视频等方式,骗取钟某某的信任,与钟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黄家堂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候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家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单、提取笔录、前科材料、委托书、谅解书等书证;2. 被害人侯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家堂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堂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48000元,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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