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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家威、苏建循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苏建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苏建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家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黄家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费某某、马某某、谢某某、蒋某某、张某甲、黄某甲、董某某、臧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被告人苏建循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苏家岭村、石桥镇潮河口村等地,通过在抖音号yaoyao552200、qq552200上发布生产口罩的虚假视频,虚构销售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诈骗作案35起,共骗取刘某某等35人共计人民币317170元。其中,被告人黄家威参与诈骗26起,共骗取人民币25631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间,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600元;

2.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间,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先后十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7600元;

3. 2020年1月31日至年2月1日间,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200元;

4. 2020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115元;

5. 2020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骗取被害人宫某某人民币115元;

6.2020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800元;

7.2020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450元;

8.2020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575元;

9.202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建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其家中,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4400元;

10.2020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60元;

11.2020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00元;

12.2020年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300元;

13.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牟某某人民币500元;

14.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4400元;

15.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臧某某人民币25449元;

16.2020年2月7日至2月8日间,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十一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73346元;

17.2020年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50元;

18.2020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4000元;

19.2020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750元;

20.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50元;

2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300元;

22.2020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120元;

23.2020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50元;

24.2020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2100元;

25.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500元;

26.2020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000元;

27.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500元;

28.2020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500元;

29.2020年2月7日14时至21时间,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1500元;

30.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79500元;

31.2020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150元;

32.2020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90元;

33.2020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200元;

34.2020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骗取被害人连某某人民币1900元;

3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黄家威家中,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8250元。

被告人苏建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苏建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苏建循及其家人已退赔143000元,已冻结被告人苏建循尾号为48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814.18元;被告人黄家威及其家人已退赔109001元,现场扣押被告人黄家威现金2290元,已冻结被告人黄家威尾号为3068的中信银行账户2155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3部;

2.立案决定书资金流向表、收条、前科劣迹调查表、聊天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支付账号相关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孟某某、黄某丙、苏某某证言;

4.被害人费某某、马某某、谢某某、蒋某某、张某甲、黄某甲董某某、臧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光盘及优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建循与黄家威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建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建循检举、揭发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建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建循、黄家威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优盘1个;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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