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818号
被告人黄家娟,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黄家娟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7月27日被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处以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8月4日被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七千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被告人黄家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娟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9日、7月5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家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为侯某某输注头孢曲松钠进行输液抗感染治疗,导致侯某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经南京医学会专家论证,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与使用头孢曲松钠有关,黄家娟非法行医行为与侯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与使用头孢曲松钠有关。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家娟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家娟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汪某某、被告人黄家娟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家娟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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