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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家宏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黄家宏,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现住上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黄家宏明知“皇冠网”系赌博网站,仍向参赌人员刘某某(已判刑)提供网络账号、密码,供其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在“皇冠网”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在此过程中利用其本人及其本人所掌握的银行账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间,参赌人员刘某某为填补赌博所输钱款,诈骗多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偿还,后于2011年9月底潜逃,至此被告人黄家宏利用其本人及其本人所掌握的银行账户与参赌人员刘某某进行赌资交收共计人民币22529200元。同时被告人黄家宏用于交收赌资的相关银行账户除与参赌人员刘某某进行赌资交收外,还与其他多人的账户有多宗大额交易往来,其中被告人黄家宏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63270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343979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家宏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从化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

2.物证:扣押黄家宏使用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

3.证人证言:刘某某、黄某甲、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家宏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家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宏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家宏四年九个月以上五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家宏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黄家宏持有的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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