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07号
被告人黄家富(绰号“大富”),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号**室。2010年10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2014年4月判处的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家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家富至本市闵行区瑞丽路宾川路路口附近,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证人姜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家富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4日13时,其联系被告人黄家富想要购买冰毒,黄家富称有冰毒,其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黄家富。当日19时许,其驾驶现代牌SUV至本市闵行区瑞丽路第五人民医院附近农工商超市旁拿到其购买的冰毒。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家富处扣押一部涉案手机。
3.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黄家富的微信账号情况及其与证人姜某某之间微信转账情况。
4.上海原思标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姜某某头发总长约0.5cm,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家富的前科劣迹情况,系累犯。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家富的到案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家富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黄家富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家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家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家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家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闫茹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家富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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