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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家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黄家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1时44分许,被告人黄家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3号门对面金六福门口,看见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江淮轻型蓝色货车(车牌:G*****)在停车卸货,驾驶室无人,遂从车后绕到车前主驾驶位,拉开车门站上脚踏,盗走朱某某放在车头支架上的1台白色苹果XR手机,后走过对面马路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422元。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家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招工市场被民警以查询的方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简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家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案发现场调取的两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家成拒不供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27

附:

    1.被告人黄家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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