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黄宾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组,现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霞,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现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4月14日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宾华、侯霞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3日将案件交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宾华、侯霞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宾华、侯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宾华、侯霞,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侯霞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黄宾华和侯霞二人受凡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雨花区**街道**路*号附近一民房内生产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水井坊”、“湘窖”、“酒鬼”等品牌的白酒。具体方式为:由凡某某提供“绵竹大曲”、“尖庄”、“湘泉”、“茅台王子酒”、散酒等低档原料酒以及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水井坊”、“湘窖”、“酒鬼”空酒瓶、包装盒、瓶盖、压盖机等原材料和工具,被告人黄宾华和侯霞按照凡某某的配比要求进行勾兑、灌装,再粘贴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封盖,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高档白酒,由凡某某进行销售。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该制假窝点内将被告人黄宾华、侯霞抓获,现场查获已制作完成的假冒茅台酒1瓶、假冒五粮液1618酒42瓶、假冒五粮液54瓶、假冒水井坊井台12瓶、假冒红坛酒鬼酒54瓶、假冒白坛酒鬼酒91瓶、假冒湘窖水晶酒60瓶,共计384瓶,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36069元。至案发,被告人黄宾华、侯霞采取上述以次充好的方式制作假冒高档白酒共计302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899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扣的假酒及制假工具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本等书证;2、被告人黄宾华、侯霞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宾华伙同侯霞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宾华、侯霞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宾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侯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欣彧
代理检察员:胡勇超
代理检察员: 周 瑾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宾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侯霞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2611****;
2、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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