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黄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镇**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富伙同黄晓俊(已判刑)商量谋划共同出资向陈文志(已判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部分再进行共同贩卖。商议后由黄晓俊负责联系上家陈文志购进毒品,被告人黄富与黄晓俊一同去**镇取货,并将取回的毒品共同进行分装后,以每小包(重约0.1-0.3克)人民币200-450元不等的价格在和平县**镇、**镇多次将毒品加价后再贩卖给他人。其中由被告人黄富直接联系及收取毒资的有:贩卖给黄某丙德2次,贩卖给黄某丁5次,贩卖给黄某戊2次,共计贩卖毒品重约1.5克,收取毒资约人民币2450元。另外,黄晓俊直接多次将毒品贩卖给陈某乙、王某某等人并收取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反映、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表、微信截图、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书、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黄某己、黄某丙德、黄某丁、黄某戊、陈某乙的证言;
(三)同案人黄晓俊、陈文志的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黄富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富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富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