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黄寒卿,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寒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寒卿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从昭通方向乘车云C****大巴车前往宜宾,途径盐津县豆沙镇豆沙关收费站出站口时,被开展毒品查缉工作的公安民警查获。随后黄寒卿在盐津县公安局豆沙派出所办案区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60颗,同年4月24日黄寒卿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排出1颗毒品可疑物交给民警。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339.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6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毒品外包装、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寒卿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排毒记录、扣押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寒卿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寒卿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寒卿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十三张。
3.物证暂存于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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