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小会,绰号“大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丽果,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晚上,因黄小会的弟弟黄某甲被人殴打,黄小会便骑车到临高县**镇**村**路**夜宵店寻找黄某甲,在**夜宵店门口寻找到黄某甲后,黄小会便骑车跟着步行的黄某甲沿着**村**路往家的方向走,走了没多远,其二人在**村水井附近遇见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持着木棍等凶器,黄小会便从自己骑的电动车车头置物筐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先后朝陈某某、王某某二人上身各捅了一刀,导致陈某某、王某某受伤送医救治。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陈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黄小会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小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会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黄小会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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