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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小兵、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小兵别名黄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决执行有期徒刑,于2010年9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与李某某、郑某某(已判决)等人相约到刘某某家中催收高利贷款,李某某和黄小兵敲门,刘某某及家人未开门,二人遂大声辱骂刘某某并踢打房门,郑某某和何某某找来楼梯搭在刘某某家二楼窗户上,刘某某见状从二楼跳窗逃走,郑某某翻窗进入其家中,刘某某的妻子付某某只得将房门打开,李某某、郑某某等人进入其家中翻找,付某某及其女儿上前制止被郑某某辱骂,黄小兵、何某某等人未找到刘某某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小兵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永熙

                                               检察官助理 简银霞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小兵、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黄小兵电话:1331233**** 何某某电话:1359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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