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黄小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巷**号,住东兴市**号**楼**号**。被告人黄小强因犯盗窃罪,2007年2月12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15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17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4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小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小强进入东兴市**大道**号**号房被害人黄某乙的房间盗走人民币4030元,用于偿还其欠下的债务及日常花销。后被民警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小强的供述、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
被告人黄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强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焕辉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小强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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