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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小燕、刘某甲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黄小燕,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镇**街**街组**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街道**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燕、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13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5月30日延长至6月13日;第二次自2019年8月14日延长至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和“敏敏”(未查实)商量租赁洞口县**大酒店的第九楼经营休闲中心,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并利用微信群对卖淫女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其中李某某以其名义与洞口县**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该休闲中心负责工作人员的管理;“敏敏”负责该休闲中心的全盘管理和招募卖淫女;同案人“峰哥”(未查实)负责该休闲中心的财务工作;被告人黄小燕负责在该休闲中心管理卖淫女以及嫖娼人员的接待工作,有时也通过微信招揽嫖娼人员;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嫖娼人员的接待工作以及通过微信和发放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娼人员。被告人黄小燕和刘某甲等人通过接待及招揽嫖娼人员获取提成,黄小燕非法获利共计5000余元,刘某甲非法获利共计12000余元。2019年1月27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休闲中心内当场查获四对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小燕、刘某甲及同案人李某某、刘某丁的供述;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贺某某、曾某甲、米某某、潘某某、曾某乙、刘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到案经过、租房合同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燕、刘某甲伙同他人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黄小燕、刘某甲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小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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