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小航,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犯罪时系大庆**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居民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镇**号**门**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8月19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1.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小航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女,41岁)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姚某某提供银行卡及密码、身份信息等,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城**单元**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场内等地,使用姚某某的身份先后在“宜人贷”“钱站”“招联金融”“平安普惠”“小赢卡贷”“玖富万卡”“中银消费金融(乐贷款)”等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使用姚某某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浦发万用金”贷款,使用姚某某名下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广发财智金”贷款。下款后,黄小航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发放的贷款共计人民币390,10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前黄小航返还人民币237,955.42元。
2.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黄小航以帮助被害人莫某某(男,36岁)办理贷款为由,要求莫某某提供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等,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场停车场内以莫某某的身份先后在“中邮消费金融”“招联金融”“平安普惠”等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带莫某某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行大厦维信信贷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恒昌公司(恒盛致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使用莫某某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浦发万用金”“备付金”贷款。下款后,黄小航在莫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发放的贷款共计人民币272,174.34元据为己有。案发前黄小航返还人民币59,628.22元。
3.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小航趁到滕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室的家中取滕某甲婆婆被害人李某某(女,66岁)身份证之机,将李某某名下的5张银行存单偷走,将存单内共计人民币360,569.33元据为己有。
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黄小航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行开发区支行附近,帮助被害人刘某某(男,43岁)通过手机申请办理一笔人民币165,000.00元的“广发尊享财智金”贷款,并要求刘某某提供了银行卡及密码。下款后,黄小航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据为己有。案发前黄小航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14,802.00元。
综上,被告人黄小航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87,843.67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生活花销及赌博挥霍等。
经侦查,被告人黄小航于2019年5月14日在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名苑A5号2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络贷款平台交易记录截图、贷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昆仑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交易记录手机截图、借条、民事诉讼卷宗复印件等;
2证人潘某某、丁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莫某某、李某某、滕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小航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谈话录音等。
二、诈骗犯罪
1.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黄小航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让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投资获取高额利息为借口,通过透支王某某信用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82,500.00元。案发前黄小航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7,000.00元。
2.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小航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让被害人滕某甲(女,38岁)投资获取高额利息为借口,通过以滕某甲身份办理网贷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采取制造还款假象、伪造银行存单等手段,骗取滕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639,554.79元。
综上,被告人黄小航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05,054.79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生活花销及赌博挥霍等。
经侦查,被告人黄小航于2019年5月14日在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名苑A5号2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昆仑银行卡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存单交易明细、借条、民事诉讼卷宗复印件等;
2.证人丁某某、田某甲、田辉、李某某、滕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小航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航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余荣
2020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黄小航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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