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黄小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单元**。2008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9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黄小虎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协信广场苏宁易购和重百电器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2020年5月19日,杨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在黄小虎处购买经吸食后剩余的部分海洛因,民警依法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经称量,从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0.0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小虎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测试报告、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小虎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虎向他人贩卖少量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小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小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 康
检察官助理 罗钰镕
2020年 9月 18日
附件:1. 被告人黄小虎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扣押的毒品已全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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