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黄小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小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小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黄小麟明知蔡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人收集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六套银行卡及相关信息资料(含电话卡、K宝等)、其自己名下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等提供给蔡某某介绍的上家用于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黄小麟提供的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7088********)中收取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144491元(以下币种均相同)、一个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20********)共计收取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款项396498元,该农业银行卡内有116156元转入该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内。其中,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兰某某5人因刷单反利、网络贷款等理由被骗而转入的款项近4万余元,均是经由被告人黄小麟名下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进行收转。
2020年8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漳州市初见精品酒店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黄小麟。
被告人黄小麟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物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监控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等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小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小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小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小麟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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