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胡远航,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 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经共谋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轿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来到金某某城,将车停在赵镇观岭国际小区对面一茶楼附近,随后二人步行至赵镇某某小区,从侧门进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 随后,胡远航窜至该小区**栋楼背后,通过攀爬墙壁和翻越围栏到二楼,通过该房屋卫生间旁的窗户进入房屋实施盗窃,先后在主卧室衣柜抽屉内和床头柜上盗窃现金3800元。得手后,胡远航通过楼梯及单元门逃离,并电话告知了黄小某,黄小某遂离开小区到停车点开车与胡远航会合,在回青白江路上,黄小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远航、黄小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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